
农村宅基地能做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5-23
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保全在保护个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的重要财产,能否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也备受关注。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相关案例、法院裁判规则等方面进行探讨,对农村宅基地是否能做财产保全进行深入分析。
1. 财产保全的概念与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特定财产进行保全,以保障其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实际履行。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包括: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转移账户上资金等行为,或有其他可能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形;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2. 农村宅基地权的性质
农村宅基地权是一种集体所有权,由农村村民委员会行使管理权,享有使用权的村民只有占有使用权,不拥有所有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抵押。
对于农村宅基地能否被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不同法院的判例并不一致。
1. 不能作为财产保全对象的案例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5446号民事裁定书中指出,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且不得出租、转让或抵押。因此,农村宅基地不属于可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种类。
2. 能作为财产保全对象的案例
(1)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81民初7239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构成需要保全的财产,对农村宅基地实施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农村宅基地能否做财产保全,不同法院的裁判规则存在分歧。但随着司法解释和相关政策的出台,法院裁判规则逐渐趋于统一。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第十二条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和抵押。但因离婚等原因导致农业户口性质发生变更的,原承包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系基于原夫妻关系的存在,其享有的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不能因此发生改变,应返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1)第三条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但保全措施的采取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农村宅基地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正常流转。对于已经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尚未登记备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认定其与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人享有同等的权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判规则,农村宅基地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1. 条件
(1)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有其他可能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形;
(2)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2. 程序
(1)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担保;
(2)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人民法院对农村宅基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并告知其提供反担保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在申请农村宅基地做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证据充分: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有其他可能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形。
(2)担保到位:申请人需提供担保以防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3)程序合法:申请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遵守人民法院的决定。
(4)保护被申请人权益:财产保全措施只能针对涉案农村宅基地采取,不得影响被申请人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其他农村宅基地的正常流转。同时,被申请人可以提供反担保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能否做财产保全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相关案例和法院裁判规则进行综合判断。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农村宅基地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但需注意证据充分、担保到位、程序合法和保护被申请人权益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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