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财产是否审查财产所属
前言
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变卖财产,逃避执行,人民法院可能会采取保全财产的措施。对于财产的保全,实践中存在争议的一个问题即法院是否审查财产的所属。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予以明确回答,规定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对当事人声称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应当进行审查,以查明财产的实际权利人。
审查财产所属的必要性
审查财产所属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保全措施作为执行前的司法行为,是对被申请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如果不审查财产所属,可能导致法院保全非被申请人财产,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 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有些当事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或恶意制造纠纷的情况。通过审查财产所属,可以避免当事人利用保全措施权利滥用,扩大财产保护范围,阻碍执行。
- 明确保全财产的范围:保全财产的范围应当基于财产的实际权利人,否则会导致保全措施过度或不足,影响诉讼的公正性和执行的效率。
审查财产所属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查财产所属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合法性原则:审查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包括《民法典》、《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等。
- 真实性原则:审查应当查明财产实际权利归属,不能基于当事人单方面的陈述。
- 程序正当性原则:审查应当以正当程序进行,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举证权和申辩权。
审查财产所属的方式
人民法院审查财产所属的方式包括:
- 查阅不动产登记等公示信息:对于不动产、机动车等法律规定登记的财产,可以查阅不动产登记中心、机动车管理所等公示信息。
- 调取相关材料:包括财产取得凭证、转让合同、租赁合同等,以证明财产权利归属。
- 听证调查: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形,可以举行听证,听取当事人陈述、质证,或者委托公证处调查取证。
人民法院不审查财产所属的情形
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不审查财产所属:
- 当事人书面申请保全特定财产,且该财产依法可以直接保全的;
-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者控制;
- 法院可以依职权推定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者控制。
权利人的异议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关于财产所属的审查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结果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人民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再行审查。如果确认异议成立,应当撤销保全措施;如果驳回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驳回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结论
保全财产审查财产所属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权利滥用和明确保全财产范围的必要保障。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循审查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查明财产实际权利归属,确保保全财产措施的公正合理和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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