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撤销费用谁出
时间:2024-05-23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诉讼保全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者变卖财产,以确保将来生效的裁判文书能够得到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判决作出之前保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后交由执行人员执行,执行人员会根据保全的标的物性质和数量,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采取相应的措施。
如果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一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做出裁定。如果当事人对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仍不服,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在裁定送达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在6个月内终结审理并作出裁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担保措施可以达到保全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对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及时解除保全。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对于财产保全撤销后费用的承担,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由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承担。但以下情形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撤销费用仅包括因撤销保全措施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不包括因保全措施而引起的损失。如果被执行人因财产保全措施而遭受损失,可以向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请求赔偿。
总之,财产保全撤销费用一般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充分考虑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能产生的费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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