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后财产保全是否立案
时间:2024-05-23
**导语:**诉后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对于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诉后财产保全是否应当立案的问题,存在一定争议。本文将从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案例实践出发,对诉后财产保全是否立案进行深入分析,旨在为诉讼当事人、律师和法官提供有益的参考。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诉前保全和诉后保全,由人民法院裁定。”该条规定表明,诉前保全与诉后保全一并由法院裁定,并未区分是否立案。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诉后财产保全是否需要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的,应当在受理后五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五日。”该规定同样未明确要求诉后财产保全必须立案才能裁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诉后财产保全是否立案存在不同的做法。有的法院认为,诉后财产保全属于诉讼中的诉讼保全,无需立案,法院直接依照《执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即可;有的法院则认为,诉后财产保全属于新的诉讼程序,应当立案后才能裁定。
例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京03民终1043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诉讼保全不属于独立的诉讼程序,作为诉讼程序一部分的诉讼保全无需立案,应按照执行规定行使保全权。”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917号民事裁定书中也支持了这一观点。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再208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历来主张依法适用担保制度,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严守程序规定,注重流程控制,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相关担保时,无须履行立案程序。”
从以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案例实践可以看出,诉后财产保全是否需要立案尚未形成明确统一的司法意见。笔者认为,诉后财产保全的性质决定其不应当立案,具体理由如下: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在诉后财产保全中取消立案程序,由法院直接适用《执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裁定。
诉后财产保全是否立案的问题,涉及到民事诉讼程序的实质性问题。通过对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案例实践的分析,笔者认为诉后财产保全不应当立案。取消立案程序,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诉讼效率的要求。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当逐步形成统一的司法意见,为诉讼当事人和法院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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