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财产保全司法解释
时间:2024-05-23
一、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于 2023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其中第 15 条至第 21 条对建设工程财产保全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为指导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二、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三、禁止保全的情形
司法解释列举了禁止对以下财产进行保全的情形:
四、保全方式
司法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财产保全的三种方式:
五、担保金额的确定
司法解释指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一般为拟保全财产价值的 10% 至 30%。但对于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减少。
六、请求人的主体范围
根据司法解释,享有请求财产保全主体资格的包括:
七、申请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八、审查和处理程序
法院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7 日内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
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保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九、保全期限
财产保全实施后,应当在 30 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30 日内未能送达的,保全裁定自动解除。
财产保全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
十、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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