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后申请保全财产的条件
时间:2024-05-23
在诉讼中,为防止被执行人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执行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财产,以确保执行判决的顺利进行。判决后申请保全财产不同于判决前,其条件更为严格,当事人应予以高度重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判决后申请保全财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条件是累计要件,缺一不可。其中,最具争议性的是第二项条件,即“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
关于第二项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3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之一:
在实践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应能证明被执行人有主观上逃避执行的故意,或者客观上具有逃避执行的行为。例如: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否则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后申请保全财产可以适用范围广,包括:
但值得注意的是,下列财产不得保全:
判决后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决定,可以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状况和财产类型,采取下列措施:
保全措施自人民法院裁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在执行过程中,遇有法定特别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延長保全措施的有效期
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裁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或者裁定履行义务,保全措施到期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转换保全措施为执行措施。
判决后申请保全财产是保障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的重要措施,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申请条件、证据要求和适用范围。法院在审理时应依法审查申请人的证据,严格把握保全措施的执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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