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借贷属于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5-23
**引言**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民间金融活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壮大,也滋生了许多纠纷。其中,财产保全是否适用于民间借贷,是一个颇受争议且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将深入探讨民间借贷与财产保全的法律关系,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实务参考。 ###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及适用范围****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保证申请人债权实现的一种诉讼保全制度。**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1. **当事人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行为发生在申请保全前:** - 隐匿、转移财产的。 - 变卖、毁损、转移财产,可能使判决无法执行的。 2. **当事人一方是人民法院认定的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且有证据证明他隐匿财产的。** 3. **当事人一方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 **二、民间借贷是否属于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10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诉讼请求有证据证明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可以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但对于民间借贷是否属于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适用范围不包括民间借贷** 持此观点者认为,民间借贷属于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被申请人逃避执行的情形。因此,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不应包括民间借贷。 **观点二:适用范围包括民间借贷** 持此观点者认为,民间借贷也可能存在被告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的情况,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因此,民间借贷应属于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是否属于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但相关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民间借贷的财产保全问题进行过表态,为实务操作提供了参考。
**案例1:**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定。后被告以该案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不属于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为由,对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异议,认定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2:**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发现被告已将名下财产转移给他人。原告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转移的财产进行执行,法院以该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为由,驳回原告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定错误,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碍执行的行为,法院应及时采取执行保全措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四、实务操作中的考虑因素**在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是否适用财产保全的认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证据证明是否存在财产转移或隐匿行为:** 申请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且该行为发生在申请保全前。 **2. 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 申请人应说明被申请人具备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否则法院难以认定被申请人具有逃避执行的可能性。 **3. 案件的紧急程度:** 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可以优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 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否必要。如果不存在被申请人逃避执行的现实危险,法院可以不予保全。 ### **五、总结**对于民间借贷是否属于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表明,对于具备一定条件的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可以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在实务操作中,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证据、履行能力、紧急程度、必要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作出合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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