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带保证人财产能否保全
时间:2024-05-23
摘要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连带保证人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连带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本文将探讨连带保证人财产能否保全、保全的范围、保全的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691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连带保证人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藏匿、变卖财产、逃避执行等妨害债权实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综上所述,连带保证人财产可以保全。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且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连带保证人有转移、藏匿、变卖财产、逃避执行等妨害债权实现行为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连带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不得超过请求的范围,也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与债务的金额相适应。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债务的数额、保全的目的、担保人的姓名和居住地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决定是否准予保全,以及保全的范围和期限。
1. 申请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请求事项、保全的目的、担保人的姓名和居住地、保全的范围和期限,并提供证据。
2. 审查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3. 保全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冻结存款、查封动产和不动产、禁止转让和处分财产等。
4. 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后,当事人可以提供担保,请求人民法院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担保足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连带保证人财产是可以保全的。债权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连带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与债务的金额相适应,保全的程序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财产保全,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转移、藏匿、变卖财产,逃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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