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仲裁财产保全
### 引言
仲裁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或人民法院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损毁财产等行为,依申请人的申请,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财产保全制度在保障仲裁程序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得以执行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 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仲裁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形:
- 当事人一方有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或者有其他行为足以证明其有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可能时;
- 为仲裁提供担保后,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已提供担保的事实不足以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时。
### 申请主体
仲裁财产保全可以由仲裁申请人提出申请。仲裁申请人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
### 申请程序
仲裁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1. **向仲裁庭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庭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保全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担保:**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庭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财产抵押、质押等。
3. **证据提交:**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可能的证据材料。
4. **仲裁庭审查:**仲裁庭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决定是否准予保全。
### 保全措施
仲裁庭准予保全申请后,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 **冻结银行存款:**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
- **查封、扣押财产:**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或不动产。
- **禁止处分财产:**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名下的财产。
- **限制出境:**限制被申请人出境。
### 执行
仲裁保全措施由仲裁庭负责执行。仲裁庭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协助执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仲裁庭的保全决定,否则仲裁庭可以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
### 解除保全
仲裁结束或者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消失时,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解除保全。仲裁庭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解除保全。
### 司法审查
当事人对仲裁庭的财产保全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 注意要点
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 **及时申请:**越早申请保全,越能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
- **提供充分证据:**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可能的,对保全申请的批准至关重要。
- **注意保全担保:**仲裁申请人应当注意保全担保的有效性和足额性。
- **避免滥用保全:**申请人不得滥用保全制度,否则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制裁。
### 结语
仲裁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仲裁程序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得以执行的重要手段。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仲裁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并在需要时及时、有效地申请财产保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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