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情况能做财产保全手续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法院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处分财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01条明确规定了可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并在实践中形成了较为详尽的适用规则。本文将全面阐述财产保全的可适用情形,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以帮助读者深入理解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债务人准备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有其他足以使债权人遭受损害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履行债务能力,但拒不履行
债权人有理由担心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支付货款100万元。李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是王某已将其名下的一栋别墅出售,准备将所得款项转移至境外账户。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王某有转移财产的意图,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的财产保全情形,遂裁定对王某的别墅采取查封保全措施。
在紧急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不提供证据,直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但法院会要求债权人在申请保全后尽快补交证据。如果债权人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赵某返还原告购买房屋的购房款50万元。张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是赵某正在变卖其名下的多处房产,且准备出国。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情紧急,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使张某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遂裁定对赵某名下的房产采取查封保全措施。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共有物分割的请求权
原告李某系被告王某房屋的抵押权人。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50万元抵押贷款。李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王某抵押的房屋。法院认为,李某享有抵押权的特殊债权,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的规定,遂裁定对王某抵押的房屋采取查封保全措施。
除了以上情形外,《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还规定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停止被执行人行使特定权利:
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法院对被告王某的50万元债务。李某向法院申请查封王某的银行账户,但王某拒绝提供银行账户密码。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拒不提供银行账户密码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遂裁定停止王某行使处分其银行账户内存款的权利。
财产保全是债权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在审查债权人的申请时,会综合考虑证据证明情况、案情紧急程度、债权的性质等因素。实践中,债权人应当尽量收集充分的证据,并提供详细的申请材料,以提高财产保全的成功率,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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