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没有财产能财产保全吗怎么办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进行期间,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措施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没有财产的,人民法院一般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除外,例如:
如果被申请人没有财产,但又符合上述不能采取财产保全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书的内容真实性负责。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8小时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作出裁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诉讼结束之日,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的30日内,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人民法院应当对财产保全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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