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仲裁期间的财产保全程序
时间:2024-05-22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发起劳动仲裁的劳动者一方为了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可以在申请劳动仲裁前或者劳动仲裁进行中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为防止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劳动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予以准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的申请作出准许裁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的,应当对申请行为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而请求保全,并且故意的,仲裁委员会将对申请人罚款、拘留。
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的,以担保的方式申请保全的,应当在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供担保。提供担保后,仲裁委员会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委员会通知后,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案例一
某劳动者与某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劳动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认为公司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风险,因此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风险,且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裁定准许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
案例二
某劳动者与某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劳动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认为公司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风险,因此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风险,且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会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裁定驳回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的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属于一项临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因此,在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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