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银行账户需要担保吗
时间:2024-05-22
引言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存在财产保全的需要时,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措施,例如冻结银行账户。然而,对于财产保全银行账户是否需要担保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本文拟通过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该问题进行深入阐述,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导。一、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财产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执行人或者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汇款的,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对于执行程序中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措施,法律明确规定需要提供担保。
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与执行程序中的冻结银行账户需要提供担保不同,对于财产保全程序中冻结银行账户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和执行中的冻结银行账户性质相同,因此也应当适用担保制度。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财产保全和执行中的冻结银行账户性质不同,前者具有诉讼保全的目的,后者具有债务执行的目的,因此财产保全中冻结银行账户不必提供担保。
三、学理分析
从学理角度来看,财产保全和执行中的冻结银行账户性质不同。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被保全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使判决不能正确执行。而执行中的冻结银行账户是一种执行措施,其目的是保障判决的执行。因此,财产保全和执行中的冻结银行账户在目的、性质和适用条件上均不相同。
此外,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民事诉讼法》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并列规定,说明两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先予执行是一种例外措施,需要提供担保,而财产保全是诉讼程序中的正常措施,不属于例外措施,因此没有必要适用担保制度。
四、司法案例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关于财产保全中冻结银行账户是否需要担保的裁判文书。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再234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指出,财产保全冻结措施不属于执行程序,不适用担保制度。
在其他相关案件中,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也持类似观点。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苏民四终1142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财产保全并非执行程序,不适用执行保全规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2)浙民终202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财产保全冻结措施属于诉讼保全措施,不属于执行措施,不适用执行担保规则。
五、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财产保全银行账户与执行程序中冻结银行账户性质不同,前者具有诉讼保全的目的,后者具有债务执行的目的。
2. 我国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冻结银行账户需要提供担保,但对于财产保全程序中冻结银行账户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表明,财产保全冻结措施不属于执行程序,不适用执行保全规则,因此不需要提供担保。
附:典型司法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34号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四终1142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浙民终20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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