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案子不能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5-05-05
财产保全是诉讼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可以避免判决难以执行的风险,有效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但并非所有案件都适合申请财产保全,一些情况下,法院会对财产保全申请不予支持。那么,什么案子不能申请财产保全呢? 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措施,暂时限制被申请人处分的其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财产,以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由此可见,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财产保全制度旨在保障将来的判决执行,但它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法院一般不予准许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保全数额过高或范围过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过人民法院认定的债权额并留有必要的生活费用。因此,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数额过高,远超出债权额,或者保全范围过大,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无权利义务关系。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基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关系等。如果双方之间并无此种关系,则申请人无权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也不会支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无争议存在。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基于双方之间存在争议,且该争议须有待法院通过判决或调解予以解决。如果双方之间并无争议,或争议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则申请人无权申请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没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的现状或可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导致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如果被申请人并无此类行为或可能,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一般不予准许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的申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因此,如果申请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担保,法院一般会解除已采取的保全措施。
案外人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扣划存款或其他财产的,应当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有存款业务的单位和财产持有人。人民法院冻结、扣划的财产如果属于案外人,案外人可以提出异议。因此,如果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案外人,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不支持反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被申请人申请提供反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被申请人提出提供反担保,申请人仍需提供担保,否则法院不予准许保全申请。
除了了解哪些案子不能申请财产保全之外,在申请财产保全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选择正确的保全方式。财产保全的方式包括冻结财产、查封财产和扣押财产三种。申请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方式,如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则可申请冻结其银行账户; 如果涉及不动产,则可申请查封等。
提供充分的证据。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申请保全的必要性,如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的现状或可能,双方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和争议等。
遵循法定程序。申请财产保全应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如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据等。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应在起诉前或起诉的同时提出,法院将在72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如果申请人在获得判决或调解书后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保全措施无法生效。
小张与小李因经济纠纷发生争议,小张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法院对小李名下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发现,小张与小李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且小李亦无转移财产的现状或可能,因此裁定不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此案例中,小张与小李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无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法院不予支持财产保全申请。同时,法院也没有发现小李有转移财产的现状或可能,因此保全措施的必要性不足。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制度在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并非所有案子都适合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充分了解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选择适当的保全方式,并提供充分的证据,遵循法定程序,及时提出申请。同时,也应避免因保全措施不当而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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