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不予财产保全得的怎么办
时间:2025-05-05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诉讼过程中,依法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作暂时性的处理,以保证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或防止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发生的一项司法措施。财产保全的作用在于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如果人民法院作出不予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该怎么办呢?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将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为大家提供一些可行的应对策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请求保全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与本案有牵连; 申请人有权请求对财产进行保全; 申请人的权利需要采取保全措施才能得到保障。此外,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考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涉案财产情况、申请人提出的具体保全请求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符合保全的条件。
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如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或申请人提出的保全金额过高,或申请人未提供担保而法院又无法采取其他措施保障被申请人的利益时,可能会作出不予财产保全的裁定。
具体而言,不予财产保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主张。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其请求保全的财产与本案有牵连,以及其权利需要保障等。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主张,人民法院可能会作出不予财产保全的裁定。 申请人提出的保全金额过高。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会考虑被申请人的利益。如果申请人提出的保全金额过高,可能会对被申请人造成过大的损失,人民法院可能会要求申请人降低保全金额,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可能会作出不予财产保全的裁定。 申请人未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申请人未提供担保,且人民法院无法采取其他措施保障被申请人的利益,可能会作出不予财产保全的裁定。如果人民法院作出不予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
提供补充证据: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补充证据,以证明其主张。补充证据应与案件有直接关系,能够证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请求是合理的。 降低保全金额: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金额过高,申请人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提示,降低保全金额。在降低保全金额时,应充分考虑被申请人的利益,以及申请人权利保障的需要,提出合理的金额。 提供担保:如果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可以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担保书等。在提供担保时,应充分考虑被申请人的利益,提供相应的担保额度,以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复议:如果人民法院仍然作出不予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由,说明原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不当之处。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乙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0万元。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保全金额过高,要求甲公司提供补充证据或降低保全金额。甲公司未提供补充证据,但降低了保全金额至500万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对乙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进行冻结。
案例二:丙公司与丁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丁公司名下的房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丙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请求保全的财产与本案有牵连,且未提供担保,裁定不予财产保全。丙公司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和理由,说明其请求保全的财产与本案有牵连。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对丁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冻结。
综上所述,如果人民法院作出不予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可以从提供补充证据、降低保全金额、提供担保、申请复议等方面进行应对。在应对时,应充分考虑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由,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申请人也应充分考虑被申请人的利益,提出合理的保全请求,以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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