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结束还被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5-04-21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诉讼行为,其目的在于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但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甚至在二审结束后的上诉期内仍被申请财产保全,这不仅会使案件的执行陷入困境,也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潜在的损害。那么,二审结束还能被申请财产保全吗?又该如何应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一般应当在起诉的同时提出,或者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前提出。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结束前,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仍可以接受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受理再审,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的条件包括:原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确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裁定再审。在再审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受理上诉,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在二审程序中,如果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诉,则上诉期间被上诉人仍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这是因为,在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有权对第一审判决、裁定进行变更或撤销,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接受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以保证终审判决的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具有酌处权。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全面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扩大保全的范围和对象。
如果您在二审结束期间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不要慌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应对策略:
了解申请保全的原因。您可以向人民法院了解对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以及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必要的合理性。如果人民法院未按照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措施,您可以提出异议。
提供担保。如果您认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会对您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您可以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可以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能够提供有效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复议。如果您认为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当,或者人民法院未接受您提供的担保申请,您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采取错误措施,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不予解除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依法维权。如果您认为对方当事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给您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您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错误实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某公司与甲公司发生经济纠纷,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终审判决某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二审期间,甲公司以某公司有转移资产、逃避执行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对某公司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某公司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解除保全。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公司能够提供相应担保,裁定解除对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在本案中,某公司在终审判决前被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审查后采取了保全措施。某公司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提供了相应担保,最终成功解除保全。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全面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同时,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情况,并作出相应决定。
二审结束还被申请财产保全,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情况。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结束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接受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如果您在二审结束期间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可以从了解申请保全的原因、提供担保、申请复议、依法维权等方面采取应对策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全面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以保证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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