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保函费由被告承担可以吗
时间:2025-04-05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确保将来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在实践中,财产保全通常采取查封、冻结等形式,而近年来保函也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保全方式。在使用保函保全时,会涉及一定的保函费,那么这笔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呢?能不能要求被告承担?这就成为了本文需要探讨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一般由原告担任,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将来的判决结果能够得到实际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但申请人有充分理由证明可以由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的担保责任由申请人承担,但如果申请人有充分理由,也可以由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那么,什么是充分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以下情形中作出决定:
被申请人同意提供担保的; 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其他规避执行行为的; 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销毁证据行为的; 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实施家庭暴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违反财产分割协议行为,申请人请求离婚或者分割共同财产,可能导致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 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实施暴力或者威胁暴力行为,申请人人身安全受到现实危险的;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充分理由主要是指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隐匿财产、销毁证据等行为,或者存在家庭暴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形,导致申请人可能无法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财产保全的保函费由被告承担是可以的,但需要原告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虽然在特定情况下,财产保全的保函费可以由被告承担,但原告在申请时仍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明确被告存在充分理由: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转移财产、隐匿财产、销毁证据等行为,或者存在家庭暴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形。如果理由不充分,人民法院可能不会支持由被告提供担保。 提供相应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因此,即使由被告提供担保,原告也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证被告的合法权益。 考虑被告的担保能力:如果被告没有能力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由被告担保。因此,原告在申请时需要考虑被告的财产状况和经济能力。 及时提供担保:如果人民法院决定由被告提供担保,原告应当及时提供担保。如果原告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能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注意费用承担:即使由被告提供担保,原告也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费用。例如,如果被告提供了反担保,原告可能需要承担反担保费用。此外,如果被告最终胜诉,原告也可能需要赔偿被告因保全所造成的损失。案例一:李某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纠纷,李某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失10万元。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确应赔偿李某损失,但王某目前无力赔偿。同时,王某有转移财产的嫌疑,人民法院决定查封、冻结王某的财产。李某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向银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冻结王某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最后,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某损失10万元。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从王某的银行账户上划拨10万元支付给李某。本案中,李某作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因此不需要承担保函费。
案例二:张某与李某发生合同纠纷,张某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合同款50万元。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确应支付张某合同款,但李某目前无力支付。同时,李某有转移财产的嫌疑,人民法院决定查封、冻结李某的财产。张某提出由李某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确有转移财产的嫌疑,决定由李某提供担保。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张某合同款50万元。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从李某的财产中优先支付张某合同款50万元。本案中,张某作为申请人,申请由被申请人李某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审查后同意,因此李某需要承担保函费。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的保函费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由被告承担,但需要原告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转移财产、隐匿财产、销毁证据等行为,或者存在家庭暴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形。同时,原告也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并考虑被告的担保能力和费用承担问题。人民法院在审查时,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由被告提供担保。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