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财产保全复议
时间:2024-09-30
江苏财产保全复议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挥霍其财产,对财产采取限制性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的一项重要制度。然而,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法律也赋予了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权利。本文将结合江苏省的相关司法实践,对财产保全复议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等基本信息;
(二)请求事项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需要注意的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也就是说,即使被申请人申请了复议,法院仍然可以继续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但是,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的范围包括:
(一)申请复议的期限是否合法;
(二)申请复议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原财产保全裁定的实体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开庭审理。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通知当事人到庭参加听证。经过审查后,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应当以裁定形式作出,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根据审查结果的不同,法院的复议裁定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维持裁定。对于原财产保全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裁定维持。
(二)变更裁定。对于原财产保全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或者原财产保全裁定金额过大或者过小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原财产保全的范围、数额等进行变更。
(三)撤销裁定。对于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或者原财产保全裁定程序违法的,应当裁定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期限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出台了一些关于财产保全复议的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案例,以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复议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审理的意见》中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或者复议案件,应当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对于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足的,原则上不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此外,江苏法院还发布了一些典型案例,以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实践。例如,在某起财产保全复议案件中,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为恶意诉讼为由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不存在恶意诉讼的情形,因此裁定驳回了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财产保全复议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财产保全复议案件,既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财产保全措施被滥用。对于被申请人而言,应当充分了解财产保全复议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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