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担保协议书
时间:2024-08-07
保全担保协议书
协议编号:
为了保障[申请人全称及住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案件名称]一案(以下简称“本案”)中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全称及住所](以下简称“担保人”)愿意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被申请人全称及住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同意接受担保,现经申请人、担保人和被申请人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担保范围
1.1 担保人同意为申请人在本案中申请的下列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以下简称“本担保”):[详细列明保全措施,例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内容,并写明具体标的物]。
1.2 担保范围包括因采取保全措施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如下损失:
(1)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价值的减少、财产的毁损、灭失以及孳息的减少等;
(2)因保全措施导致被申请人无法正常经营、履行合同等造成的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减少、预期利润损失、违约金支出、停工损失、仓储保管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等;
(3)被申请人为采取或配合保全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评估费、公证费等;
(4)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担保人承担的其他损失。
二、 担保方式及担保金额
2.1 担保人同意以[ ]方式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1)[如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需明确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2)[如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需明确抵押物的具体情况及估价]
(3)[如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需明确质押物的具体情况及估价]
(4)[如以存单、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提供担保,需明确相应内容]
2.2 本保全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三、 担保期间
3.1 本担保自[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生效,至[ ]止。
3.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担保终止:
(1)申请人主动撤回保全申请或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
(2)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申请人败诉的;
(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已生效的;
(4)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权利义务
4.1 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定,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并妥善保管被保全的财产。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人民法院陈述事实,不得恶意申请保全措施,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如因申请人过错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担保人已向被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的,申请人应当等额向担保人进行补偿。
4.2 担保人的权利义务:
(1)担保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资料。
(2)担保人有权了解本案的进展情况。
(3)如因申请人过错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申请人追偿。
(4)担保人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书面通知后[ ]日内,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逾期履行的,应当承担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4.3 被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1)被申请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2)被申请人应积极配合申请人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3)被申请人应妥善保管被保全的财产,不得毁损、转移、隐匿、变卖被保全的财产。
五、 争议解决
5.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 其他
6.1 本协议经申请人、担保人和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6.2 本协议一式[ ]份,申请人、担保人和被申请人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签字或盖章):
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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