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担保费能不能退
时间:2024-08-05
保全担保费,又称保全担保金,是指被担保人为防范担保人行使担保权利所支付的资金。保全担保费由被担保人支付给担保人,用于弥补担保人因被担保人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实践中,保全担保费的退还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保全担保费的本质是担保合同中的一项从合同,是一种补偿性担保。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被担保人则支付保全担保费作为对担保人的补偿。保全担保费并非债务履行的对价,而是用于弥补担保人行使担保权利所产生的损失。
保全担保费的退还方式主要有两种:
单方面退还:担保人无条件地将全部或部分保全担保费退还给被担保人。 约定退还: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条件达成后,担保人再将保全担保费退还给被担保人。是否退还保全担保费以及退还的条件主要由担保合同约定。常见的退还条件包括:
担保合同终止或解除。 被担保人履行担保合同义务,担保人未行使担保权利。 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担保合同约定的保全担保费退还条件达成。《担保法》并未直接规定保全担保费是否退还以及退还的条件。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依据《合同法》第39条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担保合同的约定,对保全担保费的退还进行认定。
《合同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保全担保费退还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合同约定不明确:担保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全担保费退还的条件。 担保合同终止或解除:担保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保全担保费是否自动退还。 担保人行使担保权利后:担保人行使担保权利后,能否以保全担保费作为债务清偿。**案情简介:**
A公司为B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并收取保全担保费50万元。后因B公司违约,A公司行使连带保证责任,代B公司偿还贷款本息40万元。B公司将剩余贷款10万元偿还完毕后,要求A公司退还剩余的保全担保费40万元。A公司拒绝退还,双方发生争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担保合同中未约定保全担保费的退还条件,但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公平原则,A公司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应当 兼顾B公司的合理利益。在A公司已经行使担保权利,获得部分赔偿的情况下,要求其退还剩余的保全担保费符合公平合理原则。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将剩余的保全担保费40万元退还给B公司。
综上所述,保全担保费能不能退,主要取决于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保全担保费退还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担保合同的具体内容,合理确定保全担保费的退还。实践中,被担保人应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充分约定保全担保费的退还条件,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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