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以财产保全
时间:2024-08-05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限制或者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全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 诉讼保全: 指在诉讼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为保全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请求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2. 诉中保全: 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由法院依法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3. 仲裁保全: 指当事人之间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者进行中,为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将来仲裁裁决的执行,由法院依法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4. 执行保全: 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由法院依法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主要有:
1. 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否则将来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
2.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3. 法律或者当事人协议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其他情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可以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有:
1. 查封:对可以被查封的财产,予以查封,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可以查封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证券等。
2. 扣押:对可以被扣押的财产,予以扣押,由法院指定人员保管,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可以扣押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权利证书等。
3. 冻结: 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股票、债券等财产,予以冻结,禁止被申请人处分。
4. 其他措施: 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还可以采取其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禁止被申请人特定行为等。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 能够证明申请财产保全事实的证据材料;
3. 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
4. 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财产清单和担保协议等材料。
财产保全并非一成不变,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解除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有:
1. 申请解除: 申请人可以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2. 当事人和解: 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约定解除财产保全。
3. 法院依职权解除: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供担保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一审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4. 其他情形: 比如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等。
1. 及时申请: 财产保全应当在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一年,除非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 提供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驳回其申请。
3. 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 不同的财产保全措施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
4. 注意保全期限: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案件在6个月内未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制度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财产保全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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