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劳动仲裁财产保全
时间:2024-08-04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仲裁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有其他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导致仲裁裁决无法执行的情形;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其财产转移到境外; 因其他原因导致劳动仲裁裁决可能无法执行的情形。**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劳动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分为以下四种:
查封:禁止被申请人处置或者变卖被查封的财产; 扣押:把被申请人的财产暂时扣留在本机关; 冻结:禁止被申请人处置或者移动被冻结的银行存款、资金账号; 禁止特定行为:限制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如不得解散企业、变更法人代表等。**三、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事实; 申请财产保全的种类; 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对其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执行财产保全裁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立即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五、撤销财产保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没有事实根据;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不当;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六、赔偿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没有事实根据或者措施不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反财产保全规定
被申请人违反财产保全裁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特别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存在一定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不同: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的范围仅限于劳动争议案件,而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所有民事案件。 申请主体不同: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只能由申请人提出,而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可以由原告、被告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 申请程序不同: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查决定,而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执行程序不同: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直接执行。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