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案件能否做财产保全
时间:2024-08-04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刑事案件呈现出犯罪主体日益多元化、犯罪手段日益复杂化、涉案财产价值不断攀升等特点。如何有效追赃挽损,最大程度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在此背景下,刑事案件财产保全制度应运而生,为解决上述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路径。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能否做财产保全进行深入探讨,并对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司法实务提供参考。
一、刑事案件财产保全制度概述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通常是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挥霍其财产,以致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依法采取的限制其财产处分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以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
传统观念认为,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民商事案件,目的是保障债权实现。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的内容日益增多,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常常隐匿、转移涉案财产,导致被害人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甚至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为弥补这一制度空白,我国近年来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确立了刑事案件财产保全制度。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予以保护,并采取措施及时进行追缴、返还。”这是我国首次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提出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有关问题的意见》,对刑事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适用主体、对象、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为刑事案件财产保全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刑事案件财产保全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例如,《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刑事案件财产保全制度,为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刑事案件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刑事案件财产保全制度的适用,应当遵循一定的条件,以防止滥用保全措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刑事案件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一)申请主体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申请刑事案件财产保全的主体包括: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其中,被害人是刑事案件财产保全制度的主要受益者,享有申请财产保全的首要权利。
(二)申请符合法定时限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财产受到犯罪侵害之日起三年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存在可能导致财产灭失的紧急情况
这是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实践中,常见的紧急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转移、隐匿、挥霍、变卖财产的迹象或可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交代财产去向或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财产难以追缴等。
(四)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或与案件相关
并非所有财产都可以申请保全,只有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与案件相关的财产才能申请保全。例如,犯罪嫌疑人利用犯罪所得购置的房产、车辆等,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设备等。
(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应当遵循比例原则,既要有效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又要防止过度限制当事人财产权利,避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行。
三、刑事案件财产保全的程序
(一)申请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当场记录或者接收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申请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等内容。
(二)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保全的裁定。对人民法院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三)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全的执行,可以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也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财产保全裁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四)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终结的;财产保全的期限届满的;申请人撤回申请的;财产保全已被采取其他足以保全财产的措施的;已无必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四、刑事案件财产保全的实践难点及完善建议
虽然我国刑事案件财产保全制度不断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一些难点问题,例如:
(一)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导致财产保全主体不明确
实践中,一些案件既涉及刑事犯罪,又涉及民事纠纷,例如合同诈骗案件。在此类案件中,被害人既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又是民事案件的原告,其既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不同,导致财产保全的主体和程序也可能出现差异,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
(二)“先刑后民”原则导致财产保全的时效难以把握
根据“先刑后民”原则,当同一案件既构成犯罪,又引起民事纠纷时,被害人应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待刑事案件处理后再提起民事诉讼。然而,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周期往往较长,如果被害人等到刑事案件结束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很可能为时已晚,导致财产被转移或隐匿。
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案件财产保全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时的财产保全衔接机制
建议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或制定司法解释,明确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时的财产保全协作机制,统一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执行措施等,避免出现“程序打架”现象,提高司法效率。
(二)探索建立刑事案件财产保全的预先机制
借鉴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刑事案件财产保全的预先机制,即允许被害人在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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