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诉财产保全什么意思
时间:2024-08-01
反诉财产保全是指在被诉方提起反诉后,为防止反诉原告(原被告)转移、变卖、隐藏财产,造成反诉债权无法实现,由法院依反诉原告申请,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其目的是保障反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反诉标的物转移或灭失,确保反诉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裁判结果的有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申请反诉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证据证明反诉有根据; 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反诉请求的实现会受到影响; 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藏财产等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其有转移、变卖、隐藏财产的可能。反诉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如下:
反诉原告向受理反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反诉有根据,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影响反诉请求的实现,以及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藏财产等行为或证据。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或驳回反诉财产保全申请的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反诉财产保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票据;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财产; 指定财产代为保管。反诉财产保全的执行程序如下: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立即依法执行。 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裁定确定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要求提供配合。 反诉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反诉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如下:
有证据证明反诉无事实依据的; 反诉请求已经实现的;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与事实不符的;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不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被申请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反诉财产保全,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反诉财产保全的,应当对申请的事实负责。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恶意申请反诉财产保全,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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