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28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财产保全
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概念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在公司期间或公司解散后,股东之间因股东资格问题发生争议,需通过司法途径确认某一自然人或法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诉讼标的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其本质是公司内部资格关系的确认。
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公司股权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股票认购、出资纠纷或者股东资格确认等纠纷导致诉讼主体的识别存在障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确定诉讼主体前依法对涉诉的股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财产保全的种类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涉案公司的银行存款、动产或者不动产;
2. 禁止公司转让其名下财产或者改变公司资产状况;
3. 指定公司代表人或者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管理、保存并不得变更其状况;
4. 其他对执行判决能够提供保障的措施。
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财产保全的要件
申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 有明确的申请人,即被申请人股东资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当事人;
2. 有具体的保全请求,如查封特定财产、禁止公司变更资产状况等;
3. 有保全的必要性,即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的情形,或者有证据证明其有此意图;
4. 保全的范围与争议无关或者与争议有关但属于合理范围;
5.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防止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五、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2.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书和提供的证据,对是否保全审查后作出裁定;
3. 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4.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出异议;
5. 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供担保,否则解除财产保全;
6. 人民法院对被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保全期限为六个月,期满前,申请人可以申请延长保全期限;
7. 财产保全期满后或者权利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六、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保全措施应当谨慎采取,避免滥用财产保全程序;
2. 保全范围应当合理、适度,不应超出争议的范围;
3. 保全措施应当及时解除,解除保全条件成熟的,应当及时解除;
4. 保全申请人应当诚信申请财产保全,不得恶意申请、滥用保全措施;
5. 被保全人应当善意对待保全措施,不得非法处分保全财产。
七、结语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财产保全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措施。人民法院在审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时,应严格根据法定要件、坚持谨慎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合理适用财产保全措施,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化解矛盾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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