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自愿担保承诺书
时间:2024-07-27
财产保全自愿担保承诺书
承诺书编号:_________
为保证[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或营业场所:[申请人住所地或营业场所])与[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或营业场所:[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营业场所])之间[案由,如: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一案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担保人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担保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身份证号码:[担保人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担保人”)自愿为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在上述案件中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担保事项
1.1 担保范围:[明确担保的具体事项,例如:为申请人请求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财产提供担保];
1.2 担保金额:[明确担保的具体金额,建议写明币种和大写金额];
1.3 担保期间:自本承诺书签署之日起至[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与[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之间[案由,如: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一案终结之日止。
二、担保责任
2.1 担保人自愿为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在上述案件中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期间,如因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或其他任何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2.2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为[明确担保方式,例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如选择一般保证, 则添加以下内容:]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担保人仅在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对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对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如选择连带责任保证, 则添加以下内容:]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2.3 担保期间内,如因担保财产价值减少或其他原因导致担保不足的,担保人应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担保人不追加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撤销保全措施。
2.4 担保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如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向担保人主张赔偿的,担保人将按照本承诺书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免责条款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3.1 因地震、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担保财产灭失或贬值的;
3.2 担保期间届满,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与[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之间[案由,如: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一案已经终结,且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未向担保人主张赔偿的;
3.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四、争议解决方式
本承诺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承诺书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地名]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约定
5.1 本承诺书自担保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5.2 本承诺书正本一式[ ]份,其中[ ]份送交[法院名称],[ ]份由担保人留存。
承诺人:[担保人姓名或名称](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签字)
联系电话:[担保人联系电话]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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