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方没钱能做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7-27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保全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但是,如果对方没有钱,还能不能做财产保全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但是,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有其他情节使得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担保,裁定对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用担保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 有其他情节使得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如对方当事人准备出国、注销公司等。在无需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中,举证责任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其他情节使得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
证据可以包括:
对方当事人承认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书面材料; 证人证言; 有关部门的调查报告; 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 其他可以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对对方没有钱的财产,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 责令提供担保; 限制处分; 禁止特定行为; 其他必要措施。在实践中,法院对于对方没有钱的财产保全申请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比较充分的证据。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法院可能会驳回保全申请。
因此,建议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收集并整理证据,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全措施。
对对方没有钱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保全范围不能过大,只能针对争议标的物或者与争议标的物价值相当的财产。 保全期限不能过长,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全措施应当及时解除,在诉讼终结或者保全条件消失时,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如果保全措施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如果对方没有钱,申请人仍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但是,申请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其他情节使得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只有在提供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