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财产保全规定
时间:2024-07-27
仲裁财产保全是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其依法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特定措施以防止被转移或隐匿的手段。仲裁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维护仲裁程序的公正性,保障仲裁申请人的财产权益不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依法申请财产保全的,经审查后,可以裁定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并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仲裁协议,且申请有正当理由; 提供相应的担保; 被申请人的行为有可能会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仲裁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提供相应担保的证明; 被申请人的行为将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 其他必要材料。仲裁庭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和申请的事项,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特定财产; 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
提供保证金; 提供银行保函; 提供有足资产的第三人保证; 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其他担保方式。仲裁庭对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经审查后,认为不具备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仲裁庭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对仲裁庭作出的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
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提供担保不当,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仲裁庭、仲裁员在财产保全活动中玩忽职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与仲裁财产保全有关的事项,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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