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诉讼保全担保
时间:2024-07-26
诉讼保全担保是指在诉讼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证据或者财产,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由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一种法律制度。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在于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上海市人民法院适用诉讼保全担保的范围包括: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侵权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知识产权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婚姻家庭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行政诉讼提起的诉讼; 因执行异议之诉提起的诉讼。诉讼保全担保的担保方式分为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动产、保函、保证等。
现金: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交纳一定金额的现金作为担保; 银行存款:申请人将一定金额的存款存入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担保; 有价证券:申请人提交国债、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作为担保; 不动产:申请人提交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作为担保; 动产:申请人提交车辆、设备等动产作为担保; 保函:申请人取得担保机构的保函作为担保; 保证:申请人取得第三人的保证作为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申请人的申请确定。一般情况下,担保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诉讼保全的财产价值。人民法院在确定担保金额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争议标的的价值; 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 诉讼保全的必要性; 申请人在诉讼中的履行能力。申请诉讼保全担保的程序如下: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书并提供担保; 审查材料: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对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决定裁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是否准予保全以及担保金额等事项作出裁定; 执行裁定:人民法院对准予保全的裁定进行执行,采取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保全。申请诉讼保全担保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申请诉讼保全应当在提起诉讼前申请,紧急情况下可以在提起诉讼后申请; 提供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 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缴纳费用:申请诉讼保全担保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遵守程序:申请诉讼保全担保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申请诉讼保全担保的申请被人民法院准予,则人民法院将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证据或者财产。被申请人不履行法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并对被申请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如果申请诉讼保全担保的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则申请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申请诉讼保全担保提供的担保无效或者不符合人民法院要求的,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担保申请,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担保。
申请诉讼保全担保后,如果申请人撤诉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并返还担保。如果申请人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将继续维持保全措施,并在案件审结后,根据判决结果决定是否继续维持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
上海市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证据或者财产被转移、变卖、毁损,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诉讼保全担保,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准予保全以及担保金额,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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