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只能依申请
时间:2024-07-22
诉前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其财产,逃避履行法律义务,在诉讼正式开始前,根据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旨在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辅助性、执行性诉前保全措施。所谓辅助性,是指诉前财产保全必须以民事诉讼为前提,为诉讼服务的;所谓执行性,是指诉前财产保全虽然在诉讼正式开始前实施,但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判决或裁定的顺利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裁定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变卖财产等情形的; 有证据证明将来执行判决、裁定的困难;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诉前财产保全只能依申请进行,未经申请,法院不得主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该原则充分体现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辅助性和执行性,确保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只为维护正常诉讼秩序服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提供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他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申请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禁止保全的情形。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多种方式,具体采取何种措施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经审查,人民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应立即履行义务。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扣留其财产或者将其送交拘留所拘留。被申请人未经人民法院同意转让、变卖、处置被保全的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人民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保全措施可以申请解除或恢复。解除保全的情况包括: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 申请人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 受理申请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的。恢复保全的情况包括:
原保全措施被解除后,又出现了符合保全条件的情形; 原申请人在提起诉讼后,又增加了诉讼请求的。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后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损失。
诉前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前保全措施,在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诉前财产保全只能依申请进行的原则不可忽视,这是为了防止滥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诉前财产保全错误申请的责任追究,进一步体现了该原则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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