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没有财产会被申请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7-22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法院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旨在防止被告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以保障胜诉一方的债权得以实现。那么,没有财产会被申请财产保全吗?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个问题,并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实践案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申请人争议的财产采取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予以控制的强制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得以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第1款规定,执行时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包括没有可供保全的财产。
如果被告人没有财产可供保全,法院一般不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此时,原告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积极搜集被告人的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 提供担保,向法院申请采取人格权保全或行为保全措施。 请求法院查封被告人的财产,但该措施仅适用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行为的情形。案例1:原告人李某向法院起诉被告人张某,请求偿还借款10万元。庭审中,李某申请对张某的财产予以保全,但法院经审查发现张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保全,遂驳回了李某的申请。
案例2:原告人杨某向法院起诉被告人胡某,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已支付的定金5万元。杨某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对胡某名下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发现胡某名下确有一套房产,但该房产已抵押给银行,属于不能保全的财产。因此,法院驳回了杨某的保全申请。
综上所述,如果被告人没有财产可供保全,法院一般不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此时,原告人应积极搜集被告人的财产线索,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和证据,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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