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保全和债务担保
时间:2024-07-21
(1) 诉讼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而向法院申请采取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诉讼保全主要包括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两种。
(2)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超出此范围的,债权人无权代位行使。
(3)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债务人实施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存在恶意等。
(1)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的价款优先受偿。
(4) 留置: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到期不支付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5)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 适用条件不同:合同保全适用于债权人已经享有债权,但该债权可能难以实现的情形;而债务担保则是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过程中,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
(2) 功能不同:合同保全侧重于预防债权实现的障碍,保全现有的债权;而债务担保则侧重于为债权的实现提供额外的保障。
(3) 效力不同:合同保全措施生效后,限制了债务人对特定财产的处分;而债务担保则赋予了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权利。
在实际应用中,无论是采取合同保全措施还是设定债务担保,都需要关注以下事项:
(1) 合法性原则:合同保全措施的申请和债务担保方式的设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2) 及时性原则:合同保全措施的申请和债务担保协议的签订应该及时进行,以避免错过最佳时机,导致无法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
(3) 针对性原则:应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和风险程度选择合适的合同保全措施和债务担保方式,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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