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财产保全收费标准文件
时间:2024-07-16
保险财产保全收费标准文件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 文号:[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财产保全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保险财产保全服务,是指保险人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被保险人的申请,对保险标的采取的现场查勘、施救、维护、保管等措施,以防止或减少损失的服务。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财产保全服务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 收费原则**
第四条 保险财产保全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保险财产保全服务收费标准应与服务内容、服务成本相匹配,并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
第六条 保险财产保全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并在服务前告知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对同一被保险人提供的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事故的保险财产保全服务,只收取一次费用。
**第三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保险财产保全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现场查勘费:指保全服务人员对保险事故现场进行查勘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等。
(二)施救费:指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采取的施救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
(三)维护费:指对保险标的进行必要的维护以防止损失扩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等。
(四)保管费:指对保险标的进行保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仓储费、保管费等。
(五)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经保险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九条 保险财产保全服务收费标准可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一)计时收费:按照服务人员实际工作时间和约定的计时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二)计件收费: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约定的计件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三)差旅费实报实销:对服务人员因提供保全服务而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差旅费用,凭有效凭证实报实销。
(四)双方协商定价:对于无法采用上述方式计费的保全服务,可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 保险机构应根据本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细则,并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备案。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险财产保全服务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流程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在提供保全服务前,向被保险人出具费用清单,详细列明各项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强制收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妥善保管保全服务收费的相关资料,包括收费标准、费用清单、支付凭证等,并至少保存五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财产保全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保险财产保全服务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标准由[制定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生效日期]起施行。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