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诉财产保全范围
时间:2024-07-13
引言
非诉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之外,由法院或仲裁机构采取措施,暂时限制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财产,以保证申请人将来可能获得的判决或裁决能够得到执行。非诉财产保全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恶意逃避债务,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之前,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可能,足以影响判决执行的; 一方当事人正在实施或有实施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行为,致使判决不能执行的; 一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明显有逃避执行判决意图的。保全范围
非诉财产保全的范围,一般包括以下财产:
被申请人的存款、股票、债券等动产; 被申请人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被申请人的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被申请人的企业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 被申请人的债权、应收账款等权利。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财产都可以成为非诉财产保全的对象。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不得作为保全对象:
公民的基本生活用品; 法律规定不得查封、扣押的财产; 不属于申请人请求范围的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决定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下列保全方式: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动产;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冻结被申请人的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债权、应收账款等权利。保全期间
非诉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保全期限,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一年。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要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保全的范围合法、合理; 申请形式和程序合法。执行完毕后的处理
当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终局判决或裁决后,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被申请人依法对解除保全措施、损害赔偿等请求,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异议或提起诉讼。
常见问题解答
Q:非诉财产保全可以作为债权清偿的手段吗? A:不可以。非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以保障申请人将来可能获得的判决或裁决能够得到执行。保全的财产只能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终局判决或裁决后,才能用于清偿债务。 Q: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交纳多少费用? A: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交纳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各级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Q:被申请人如果不服财产保全措施怎么办? A: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异议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经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保全措施;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异议申请。 Q:申请人不履行判决或裁决,被申请人可以请求赔偿吗? A:可以。如果申请人不履行判决或裁决,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赔偿因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结语
非诉财产保全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执行具有重要作用。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并注意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被申请人也应当积极配合法院或仲裁机构采取的保全措施,避免因财产转移或隐匿而影响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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