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财产保全不服提出复议
时间:2024-07-13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得到执行或者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冻结存款、扣押、查封等。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与审查**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行为或有较大可能发生;
2. 请求采取的保全措施与被请求保全财产的价值相当;
3. 有担保人担保。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裁定执行,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三、对于财产保全不服提出复议**
对于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复议。复议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复议申请人必须是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相对人;
2. 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一般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
3. 复议申请书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包括复议请求人、复议请求、事实理由、证据等;
4. 申请人必须先缴纳复议申请费。**四、复议受理与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1.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发给受理通知书;
2.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可以采取调查、听证等方式查明事实。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可以决定维持、变更或撤销被申请的行政行为。
**五、复议裁决的效力**
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期间,复议裁决不停止执行,但人民法院可以在必要时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六、财产保全解除或变更**
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保全措施已不能达到保全目的或者保全措施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不相当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
**七、财产保全的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负有下列义务:
1. 承担财产保全的申请费、保全执行费以及保全措施解除后恢复原状的费用;
2. 保证财产保全的合法性,如果因其申请财产保全违法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致使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案例分析**
案例1:原告XXX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YYY返还借款50万元。原告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冻结被告存款20万元。被告不服,向原告所在的法院提出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裁决撤销了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
案例2:原告XXX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YYY赔偿侵权损失50万元。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的房屋。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查封被告的房屋。被告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赔偿请求金额过高,保全措施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不相当时,裁定变更了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将查封范围缩小为被告房屋的1/2。
温馨提示:
对于财产保全不服提出复议是一项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当事人在复议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 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
2. 提交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复议请求;
3. 及时配合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4. 尊重复议机关作出的裁决。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