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财产保全提起复议
时间:2024-07-13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或执行措施,以防止其在诉讼过程中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进而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申请财产保全可由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法院经审查后,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准予或驳回财产保全的裁定。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决定不服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对事实认定错误的; 适用法律错误的; 程序违法的。对财产保全决定提起复议的时限为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逾期不申请复议的,复议申请将被驳回。
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是否具备复议条件; 原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正确; 原裁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原裁定程序是否合法。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后,会作出维持原裁定、变更原裁定或撤销原裁定的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均具有约束力。
被保全财产权利人认为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不当,可以向裁定书规定的执行法院申请撤销,但必须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可用于以下情形: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行为的; 有证据证明有隐藏、转移或贪匿财产的; 有证据证明有怠于清偿到期债务的; 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导致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债务的。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30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60日。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证明申请人有权请求财产保全的证据; 证明被保全财产存在被转移、变卖或毁损危险的证据; 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供担保。对财产保全提起复议不收取费用。
财产保全是一种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诉讼保全措施。对于被保全财产权利人来说,如果对财产保全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提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将对其进行审查并作出公平、正义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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