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财产范围法律依据
时间:2024-07-08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权利人利益,而依法采取的限制或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财产保全的财产范围是什么?其法律依据又有哪些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保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可以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1)货币、股票、基金份额、债券、银行理财产品等动产; (2)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 (3)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产; (4)船舶、车辆、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 (5)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6)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利。2. 可以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1)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可以变价后进行提存; (2)对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可以采取禁止其出境和转移所有权的措施; (3)对其他财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需要注意的是,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依法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2)担保物权人已经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动产和不动产,但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的危险的除外;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被执行人经营必需的财产,但其价值显著超过应付债务部分的除外; (5)法律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财产。我国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此外,《民事诉讼法》还对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申请方式、审查程序、执行措施、担保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该解释对财产保全的范围、程序、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例如,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应当明确冻结的数额。”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都对财产保全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规范。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法律依据,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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