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经被保全的财产能否再次保全
时间:2024-07-03
**引言**
财产保全是一种法院采取的临时措施,旨在防止被申请人在判决前转移或变卖其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财产已经被保全后,是否可以再次对同一财产进行保全,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深入探讨该问题。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这意味着,如果已被保全的财产是由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那么被申请人有权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然而,该条规定并未明确是否可以再次对同一财产进行保全。因此,需要综合考虑其他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应担保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该条解释表明,如果此前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应担保,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同时,这也意味着,如果此前采取的保全措施适当并且申请人能够提供相应担保,被申请人不得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已被保全的财产是由被申请人所有的,则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对该财产进行保全,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原先的保全措施已经解除或者即将解除; 申请人能够提供相应的担保; 存在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变卖财产的可能,再次保全具有必要性。**具体操作流程**
如果需要对已经被保全的财产再次保全,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再次申请保全财产的申请书; 担保书; 证明存在新事实或者证据的材料; 原保全措施的解除证明(如有)。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将裁定再次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注意事项**
再次保全已经被保全的财产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再次保全必须在原先的保全措施解除或者即将解除前提出申请,否则可能会错过再次保全的机会。 **提供充分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再次保全具有必要性,例如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变卖财产的动机或迹象。 **谨慎选择担保方式:**担保方式的选择应当合适并且能够有效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尊重司法程序:**在申请再次保全之前,应当充分考虑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保全措施。**结论**
已被保全的财产能否再次保全,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综合判断。一般情况下,如果原先的保全措施已经解除或者即将解除,申请人能够提供相应的担保,并且存在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变卖财产的可能,可以再次申请对该财产进行保全。在申请再次保全时,应当注意及时性、充分性、合理性以及尊重司法程序等事项,以保障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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