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条件
时间:2024-06-28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临时性法律救济制度,在私法领域被广泛运用,其目的在于有效防止、减少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的恶意处分行为,避免给另一方造成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害,维护诉讼秩序。为了避免财产保全制度被恶意利用、滥用,应当对申请财产保全有限度地予以控制,而设置申请条件便是控制手段之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才能申请.
必须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实施有损于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处分行为.
必须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等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之行为的;或者有丧失履行能力的危险.
本条件界定了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范围,即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才能提出。所谓诉讼过程,是指从原告向法院起诉到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或裁定。也就是说,申请财产保全只能在诉讼进行期间申请,而不能在诉讼提起之前或法院终审判决或裁定生效之后申请。
本条件限定了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即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是为了防止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不能为了其他目的。所谓有损于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处分行为是指被申请人有处分财产的可能且该处分行为将造成申请人无法实现胜诉权益的行为,具体包括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等行为。
本条件规定了申请财产保全的证据条件,即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或有丧失履行能力的危险。所谓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等行为;丧失履行能力的危险包括无正当理由抽逃财产、放弃固有财产、公开宣称无财产履行能力等情况。 证据必须充分可靠,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确实存在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等行为或者有丧失履行能力的危险。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是一种紧急救济措施,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不能要求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后果,只要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实施上述行为的可能,即可申请财产保全。
债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财产保全不当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产被保全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对保全担保不当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是否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债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届满后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实务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不能在诉讼之前或诉讼终结之后提出。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而不能为了其他目的。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等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或有丧失履行能力的危险。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有现金、银行存款、国债、有价证券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用来担保的其他财产等。
以上就是财产保全异议申请条件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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