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规定
时间:2024-06-21
在涉及经济纠纷,特别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中,为了防止当事人(特别是债务人)转移、隐匿、挥霍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正式审理前或审理过程中,为保证将来可能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其财产或争议标的物的强制措施。本文将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进行详细解读,并结合实务案例,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武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包括:
当事人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和其他财产权等。例如: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股权、专利权等。
争议的标的物: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指向的特定物。例如: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货物,租赁合同纠纷中的房屋等。
我国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指定的财产,暂时禁止其转让、处分的一种保全措施。查封的范围应当以实现债权的需要为限,可以对被申请人的多个财产进行查封,也可以对被申请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进行查封。查封主要适用于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等。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动产、权利凭证等财产强制迁出占有,移交法院或有关单位保管的一种保全措施。扣押主要适用于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金银首饰、公司印章等。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被申请人在该机构的存款在一定期限内冻结,禁止被申请人提取或转账的一种保全措施。冻结主要适用于银行存款、股票、基金份额等。
其他措施:除上述措施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其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例如:
禁止被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股权变更等事项; 责令被申请人将特定财产交由指定的第三人保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并非无条件,申请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事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可能性,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导致将来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
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原则上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额存单等。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如果申请人败诉或者保全错误,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必须在法定的期间内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提出。在起诉前申请的,应当在起诉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解除:财产保全采取后,如果出现法定解除情形,例如申请人败诉、申请人撤回申请、担保不足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如果被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错误或者过当,可以寻求以下救济途径:
复议: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足,被申请人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补充担保。
提起诉讼:如果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可以在财产保全解除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货物,货款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货款。但乙公司收款后,却迟迟没有发货。甲公司多次催促无果后,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返还货款。同时,甲公司担心乙公司转移财产,便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乙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万元。
分析:在本案中,甲公司符合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首先,甲公司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乙公司返还货款;其次,甲公司提供了乙公司收款后未发货的事实,证明乙公司可能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最后,甲公司提供了担保。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甲公司的申请,冻结乙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万元。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的重要制度。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和运用财产保全制度,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注意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和程序,避免因操作不当而损害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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