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级财产保全什么意思
时间:2024-06-16
越级财产保全,又称跳级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告逃避执行而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财产的强制措施,但此种措施不包括责令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越级应诉是指跳级越过管辖法院,直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的行为。越级财产保全是诉讼权利的一部分,是指当事人跳过一审法院,向具有管辖权的上一级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形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之前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或者有其他足以证明有发生前述行为之虞的 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越级财产保全的特殊情形: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或者有其他急迫情形,需要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越级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越级财产保全适用于哪些情形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财产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越级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两种特殊情形: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或者有其他急迫情形,需要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被申请人的财产不在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或者被申请人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无国籍法人,其财产不在人民法院所在地的申请时效: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再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主体:
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一般由原告提出申请。被告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缺席判决。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一般由反诉原告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起诉状副本; 申请书; 有关证据; 担保书。保全范围:
保全的范围应当与诉讼请求的范围相一致。但是,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可以裁定适当扩大保全范围。
越级财产保全的解除:
对于越级财产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财产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有过错的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没有过错的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裁定是否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继续保全没有必要的 申请人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的 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人民法院对申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的当事人对具有财产保全效力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作出裁定的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前,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当事人对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擅自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财产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人民法院在判决或者裁定中载明解除财产保全的,保全措施即行解除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经院长批准,并通知当事人影响诉讼进程:
越级财产保全会影响诉讼进程,导致诉讼程序的拖延。被申请人被采取越级财产保全措施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则会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则会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可以对裁定提起上诉。上诉期间,财产保全措施仍然有效。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