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谁申请书交几份
时间:2024-06-15
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数量
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需要提交不同的份数申请书。以下详细介绍不同情况下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提交份数:
1. 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在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份数的申请书:
原件:1份 复印件:1-2份(用于法院留档和送达被申请人)原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复印件由法院盖章确认一致性。
2. 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在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份数的申请书:
原件:1份 复印件:1-2份(用于仲裁委员会留档和送达被申请人) 副本:1份(用于送达对方当事人)原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复印件由仲裁委员会盖章确认一致性,副本由申请人提交至仲裁委员会。
3. 特殊情况下的申请
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份数的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与主诉状同时提出 当财产保全申请与主诉状同时提出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份数的申请书: 原件:1份(附于主诉状后提交) 复印件:1-2份(用于法院留档和送达被申请人) 财产保全申请作为反诉申请提出 当财产保全申请作为反诉申请提出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份数的申请书: 原件:1份(附于反诉状后提交) 复印件:1-2份(用于法院留档和送达被申请人) 财产保全申请作为追加申请提出 当财产保全申请作为追加申请提出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份数的申请书: 原件:1份(另行提交) 复印件:1-2份(用于法院留档和送达被申请人)4. 注意事项
在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内容完整、表述清晰。 申请书应当附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证据清单、证据材料复印件等。 提交的申请书份数应当符合前文所述的要求,否则可能影响申请的审查和受理。 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原件,并提供清晰复印件,便于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核对和留档。通过遵守上述规定,当事人可以确保其财产保全申请有效提出,提高其申请的受理和批准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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