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执行财产保全怎么才能解除
时间:2024-06-14
在经济纠纷中,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无法执行生效判决,法院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财产保全并非最终目的,解除保全才是最终诉求。那么,被执行财产保全后,该如何才能解除呢?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申请人请求或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
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查封:对动产、不动产等财产加封,禁止转移、变卖。 扣押:将动产、权利证书等财产转移到法院指定地点保管。 冻结:冻结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限制其使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申请人主动撤回起诉或申请,或者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并申请。 作出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裁定:法院认为申请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当事人和解或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或提供担保。 申请人未提供担保:法律规定需要提供担保,但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 判决生效后无需继续保全:法院判决被申请人不负有债务,或者债务已履行完毕。 其他法定事由:如超过保全期限等。解除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步骤如下:
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作出保全决定的法院,可以选择现场提交或邮寄方式。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法院会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财产保全虽然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但也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了解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至关重要。如您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