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书下来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12
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胜诉固然可喜,但如果对方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胜诉判决也只是一纸空文。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了解财产保全制度至关重要。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有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才能申请财产保全,判决书下来后就来不及了。那么,判决书下来后到底还能不能申请财产保全呢?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或判决生效后,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挥霍财产,依法采取的限制其财产处分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财产保全不仅可以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判决生效后、执行前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案外人对诉讼标的物享有权利,其权利可能会受到即将作出的生效裁判的侵害,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作出后、生效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二百二十一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三年。 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百二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以及申请执行的标的、理由和相关证据。 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或者证据的,应当在申请执行书中列明,也可以另行提交。
第二百三十二条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有财产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线索。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或三年,而判决书生效后到申请执行这段时间内,当事人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这是为了防止部分被执行人在收到判决书后,恶意转移财产,导致将来即使申请强制执行,也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发生。
判决书下来后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例如判决书、调解书等;
2. 申请人需要提供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证据;
3. 提供担保。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以防止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担保的形式包括现金、银行保证金、保函等。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担保,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如果满足以上条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和法律文书。法院会根据情况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定。
判决书下来后申请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防止对方恶意转移财产的有效措施。申请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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