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被执行人保全的财产
时间:2024-06-08
执行被执行人保全的财产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债务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将来执行判决或者裁定所获得的胜诉合法利益的一种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执行被执行人保全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能力,但拒不履行,或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转移或藏匿财产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有事实根据 保全的财产价值与请求范围相当保全财产的申请应当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请求保全的财产范围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以防止因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不正当利益的侵害而造成的损害。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冻结存款: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禁止被执行人取款、汇款等 查封、扣押动产: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动产,禁止被执行人处分该动产 查封、扣押不动产: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不动产,禁止被执行人处分该不动产 限制出境: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者逃避执行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考虑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不正当利益的侵害,并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
执行被执行人保全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期限届满,申请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对申请批准的,可以延长保全期限六个月。
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不提起诉讼,或者在诉讼中败诉,或者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或者财产保全的条件消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如果申请人因故意或者过失申请错误保全,造成被执行人不当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
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借贷纠纷一案,李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王某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冻结李某银行账户中的存款。经审查,王某提交了借条和欠条的证据,法院认为王某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李某有履行义务能力但拒不履行。因此,法院裁定冻结李某银行账户中的存款。
案例2:
申请人周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陈某判决后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周某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扣押陈某名下的车辆。经审查,周某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判决书的证据,法院认为周某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有事实根据和保全的财产价值与请求范围相当。因此,法院裁定查封、扣押陈某名下的车辆。
对于申请人:
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能力但拒不履行,或有转移或者藏匿财产的行为 明确申请保全的范围和请求 提供担保,保障可能造成的损害 及时提起诉讼或者履行和解协议对于被执行人:
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避免被申请保全 如被保全,及时申请异议或者提供担保,避免保全措施对自己造成不当损害 如发现对方申请保全存在错误,可提起申诉或者申请赔偿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