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财产保全能优先受偿吗
时间:2024-06-06
**引言**
财产保全作为一种民事诉讼中的临时措施,旨在防止被申请执行人转移、藏匿财产或其他行为,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那么,申请财产保全后,申请执行人能否优先受偿呢?本文将从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案例分析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3款第(一)项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应满足的条件是:人民法院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第2款规定:“诉讼期间保全,应当为执行判决、裁定提供担保。”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后续的执行程序提供保障,其与优先受偿权并无直接关联。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财产保全后,申请执行人能否优先受偿,主要取决于执行程序是否顺利推进以及财产保全是否有效。通常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并不能凭借财产保全而获得优先受偿权。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民一终字第9523号判决中,申请执行人曾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但因未尽到保全义务而导致被申请执行人将房屋售卖。法院认为,即便申请执行人曾申请财产保全,但因未有效保全,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的优先受偿权无法得到实现。
**案例1:**
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借款。诉讼期间,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的银行存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执行程序中,被告的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被告名下的某套房屋。由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在前,因此原告的执行申请优先于被告的其他债权人,原告顺利受偿。
**案例2:**
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赔偿侵权损失。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的微信账户。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执行程序中,原告发现被告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原告再次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的房产。由于原告未能及时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转移财产,法院未准许第二次财产保全。结果,被告将房产变卖后逃匿,原告未能受偿。
综上所述,申请财产保全后,申请执行人能否优先受偿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是否有效保全了财产;二是执行程序是否顺利推进。仅凭申请财产保全并不足以赋予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权。因此,申请执行人应积极履行保全义务,及时提供证据,配合法院执行,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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