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人财产保全的方式
时间:2024-06-05
法人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债权人胜诉后顺利执行的行为。其目的是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并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
申请人必须是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可能。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多种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人民法院可以向被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所在人民银行分行发出冻结指令,冻结其在该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款。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的汽车、房产、货物、机械等动产。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人民法院可以向被申请人的证券公司发出冻结指令,冻结其在该证券公司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证券。
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其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例如限制出境、查封邮件等。
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债权证明或者利害关系证明;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可能; 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将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物或者担保人,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的; 裁定担保不当,解除担保的; 生效判决宣告申请人胜诉的,但债务人不能履行判决的。财产保全措施自裁定之日起生效
在财产保全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置。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财产保全措施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申请财产保全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裁定,阻碍财产保全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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