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诉讼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05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或者在判决之前实现强制执行,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在天津,诉讼财产保全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属各中级人民法院具体负责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诉讼财产保全适用于下列情形: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毁损、转移财产证据的; 对法律行为能力有重大怀疑的; 有证据证明有隐藏、销毁重要证据或者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 可能有证据证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 其他可能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诉讼前申请:在提起诉讼之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中申请:在诉讼过程中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财产,或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等财产。 查封、扣押: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船舶、航空器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禁止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变卖、处分。 搜查、提取:对被执行人的住所、营业场所等进行搜查,提取可能作为证据的物品或资料。 禁止行为:禁止被执行人实施特定行为,例如禁止被执行人出境、转让财产等。 其他措施:根据具体情况,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诉讼财产保全期间一般为30天,但有特殊情况的,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保全期限。保全期限届满或者案件执行完毕,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1. 保全财产的责任:申请保全的人民应当承担被保全财产的保管责任,保证被保全财产的安全、完整,不得使用或处分被保全财产。
2. 错误保全的责任:人民法院错误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赔偿。
被保全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作出裁定。被保全人对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出台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财产保全工作指引〉的通知》,对天津市诉讼财产保全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2. 天津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诉讼财产保全实施细则,以保障诉讼财产保全工作的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诉讼财产保全是天津市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一种重要措施,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有效执行。通过以上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天津市诉讼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