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工作指引内容有哪些
时间:2024-06-04
财产保全工作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通过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对争议财产进行临时性控制,以防止其灭失、转移、变卖或毁损,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诉讼或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适用于以下情形: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有其他行为致使其财产有遭受损失危险的 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先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人民法院认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主要有:
查封:对动产或不动产采取禁止处分和转移的措施 扣押:对动产采取暂扣保管的措施 冻结存款:对存款采取禁止提取、转移的措施 限制出境:禁止被保全人出境当事人在符合财产保全情形的情况下,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身份、姓名、住所、申请保全的财产清单、保全理由及证据、需要采取的保全措施、保全标的金额等。
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将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通知申请人。法院对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裁定并说明理由。
裁定准许保全的,法院将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给相关单位,由协助执行单位按照裁定指定的保全措施具体执行。
在以下情形下,财产保全措施中止:
申请人逾期不提供担保的 申请被驳回或撤诉的 执行完毕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继续执行的在以下情形下,财产保全措施解除: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保全措施的 担保期满的 当事人给付或者提供担保而无争议的 当事人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保全措施终止、保全财产不存在的申请人负有提供担保、陈述申请理由、配合执行保全措施的责任。虚假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对不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对被保全人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例如影响其营业活动、信用状况等。因此,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权衡利弊,避免滥用。
被申请财产保全的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应对:
提供担保或异议财产保全 协商延期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向法院申请撤销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必要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涉及财产保全事宜时,建议及时委托律师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