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判结束后可以做财产保全么
时间:2024-06-02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财产保全的申请是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但在审判结束后,是否还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呢?这个问题涉及到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和时效等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探讨。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一)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二)可能被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
(三)为履行判决、裁定所必需的财产。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可能被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以及为履行判决、裁定所必需的财产。而审判结束后,被执行人的财产原则上已经确定,不存在转移、变卖、毁损的危险,也不属于为履行判决、裁定所必需的财产。因此,审判结束后,一般不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保全的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也就是说,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期与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相一致。在正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自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日起开始,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而审判结束后,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此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时效期限。
三、例外情形
虽然审判结束后一般不适用财产保全措施,但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中发现债务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有其他抗拒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在实践中,如果在审判结束后,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有其他抗拒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执行人将判决确定的财产转移至境外,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冻结其境内的资产。
四、结语
综上所述,审判结束后一般不适用财产保全措施,仅在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有其他抗拒执行行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审判结束后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要严格审查,防止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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